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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典型案例(衣食住行篇)

时间: 2024-06-02 13:09:48 |   作者: 安博app下载最新版

  2023年,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衣食住行”,亮“铁拳”、护民生,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等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身边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使命担当。

  1.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陶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菌高钙驼乳案

  2023年6月20日,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陶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生菌高钙驼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菌高钙驼乳1936听,罚款165.4275万元。

  2022年9月15日,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将正在富川县白沙镇茶青村向村民宣传销售涉嫌不合格的标称为“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的陶某、李某某等7人予以控制,并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经查,陶某通过微信联系中介以每听7.8元的价格订购100箱(每箱36听)益生菌高钙驼乳后,到富川县各乡镇农村以每听50元的价格针对农村老年人群采取“买一送一”进行宣传销售。2022年9月16日,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的“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两个批次“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乳酸菌数项目不符合《冲调类速食(益生菌Ⅱ型)》(Q/ZHJK0015S-2020)要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陶某经营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生菌高钙驼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棉胎案

  2023年1月6日,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棉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棉胎棉被产品及原料,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2元,并处罚款11785元。

  2022年11月10日,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铁拳·桂在真打”家用燃气器具棉胎等保暖过冬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在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地面上堆放有一堆加工棉胎的棉絮原料,该批原料清晰可见掺杂有纱头等杂物,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三种规格棉胎和棉被产品做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加工厂生产销售的三种规格的强力牌棉胎和棉被均检出纱头“属于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不符合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18383-2007)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棉胎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热水袋案

  2023年1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热水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热水袋1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04元,罚款4144元。

  2022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称为米乐奇®的161个电热水袋,在广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总货值4144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60个上述米乐奇®电热水袋,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1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案

  2023年4月24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186件,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8965包,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1.36元,罚款48533.5元。

  2022年11月1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主要原辅材料名称:PS(聚丙丁烯)”的一次性发泡塑料保温饭盒,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同时,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一样的规格一次性纸塑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标称冠鑫500家用碗(规格型号:20个/包 500mL/个)、冠鑫航空杯(规格型号:70个/包))和时尚家用碗(规格型号:45个/包 500mL/个))三个产品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18006.1—2009)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5.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销售非法拆除、改装电瓶车限速装置和座位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27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销售非法拆除、改装电瓶车限速装置和座位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2年12月14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店内销售的八辆标称“欧派”的电瓶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有关产品和合格证一致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与该店工作人员测试上述八辆电瓶车时,发现该八辆电瓶车的最高速度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最高设计车速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八辆电瓶车,在销售过程中为提高销售量,对电瓶车的限速装置及座位进行了改装,将电瓶车限速装置用工具进行解除,使电瓶车的最高车速得到提升,明显超出国家标准的最高设计车速25Km/h,同时还将电瓶车的座位进行了改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11.94元,罚款45000元。

  2022年8月27日,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那印路口的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92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送检车用乙醇汽油(92号)不合格。经查,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已经将上述不合格成品油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崇左市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谢某某销售伪劣化肥案移送宁明县公安局处理,宁明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根据举报线索,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4日到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谢某某经营化肥场所内存放有4种化肥,合计37.875吨;谢某某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也未能提供化肥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和财务台账,涉嫌无照经营。经查,谢某某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的民房和仓库用于销售化肥;其销售的化肥中有3种化肥产品经抽检,被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宁明县公安局。

  8.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棉胎案

  2023年2月20日,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棉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棉胎成品173床、半成品棉胎58床、生产原料纤维下脚料2300公斤,罚款8700元。

  2022年11月8日,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吴某某开设的棉胎厂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销售的棉胎及生产原料有线头、结节等杂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棉胎及生产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后,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原料要求项目检验结果检出纱头等异物,属于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检验结论:送检样品按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18383-2007)判定为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对检验单位、检验项目、检测的新方法、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吊销许可证案

  2023年9月19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8月17日,经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葛粉(生产日期:2023-01-0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内,当事人已累计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要求明确知晓,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严格落实,然而,当事人在一年内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同一问题,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也未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0.河池市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3年3月3日,河池市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2月14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巴高速路大化段大化服务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服务区4台在用电梯超期未检,该4台在用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查实,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1.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1月6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5月12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一个承压蒸汽锅炉、三台内燃平衡式叉车均未能定期检验,当事人亦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作出《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及叉车。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回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指令要求仍在继续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和内燃平衡式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童鞋案

  2023年1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童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2000元。

  2022年7月1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抽检了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待销售的“童伴童侣牌[35/225/1.5(1双)34/220/1.5(1双)33/215/1.5(1双)]规格型号的休闲鞋”,经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厂方未提出复检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童伴童侣牌休闲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