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12月1日起这些市场监管新规施行影响你我生活!

时间: 2024-06-23 11:38:02 |   作者: 电动叉车

  2022年12月1日马上就要来临,市场监管领域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呢?

  《办法》聚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便群众用药、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三方平台管理以及各方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办法》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一定是线下实体药品企业,加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消费的人权益保障。《办法》也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监督管理、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带来新挑战。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将坚持“以网管网”,发挥技术方法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优势,充分的利用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持续加大监测力度,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规定》共五章43条,重点内容有: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丰富商标代理监管手段,完善对商标代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措施。

  《规定》从备案入口、执业规范、监管手段、违规处罚等多个环节入手,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治理措施,实施后将从根本上扭转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无序、监管无力的问题,更好适应商标事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新规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新规程中,将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2年。

  依据新规程,叉车应设置司机权限采集器、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等。如果叉车未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或者安全监控装置失效,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将判定该台叉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罐车治理工作。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定,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29号令,公布《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目录》坚持严格的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技术标准约束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政策导向,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落实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通过适度提高标准等方式,限制或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准入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新增、修改限制类、淘汰类相关条目,并具体明确了指标、参数、工艺、品种,以便于贯彻实施和监督执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禁止生产,到2022 年 12 月 31 日禁止销售。

  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提到,如果受委托方关键项目瑕疵数和重点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6项,或是重点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总和>16项,将面临停产整顿的风险;而委托方如果关键项目瑕疵数和重点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4,或者重点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数总和>8项,也面临停业整顿的风险。

  《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规定,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以“小切口”立法形式,对特定领域犯罪进行深入治理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从根本上、制度上预防、遏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犯罪的重要法律,是数字安全领域立法的重要探索。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工作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绿化市容、商务、公安、交通、城管执法、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