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7 12:10:42 | 作者: 叉车销售系列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查询,发现你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出租给XX有限公司厂区的叉车中,有3台叉车尾气排放超支。以上现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照相片、检测陈说等根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奉告你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并清晰奉告你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听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处以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分。
限你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你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