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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 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被罚

时间: 2024-10-19 19:31:13 |   作者: 安博app下载最新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被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依据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使用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责令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改正;对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二、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住所: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槐溪,法定代表人:任正平,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磁性器材,制造、加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E,邮编:322102。

  2018年11月20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槐溪的东阳市大通磁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职工任江江正在一楼车间驾驶叉车进行氧化铁粉料的移栽作业;该叉车上未挂有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及任江江的叉车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使用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涉嫌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叉车。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8日从金华远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FD35、出厂编号为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将该叉车用于当事人场内氧化铁粉料搬运作业。至2018年11月20日案发止,当事人一直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该叉车使用登记,也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另查明,该公司员工任江江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在公司场所内从事叉车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①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叉车的事实;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所使用叉车使用登记书及检验报告的事实;③当事人员工任江江未能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作业的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书及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作业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5、叉车出厂合格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使用的叉车原始技术资料;6、叉车购进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叉车的型号、购进日期;7、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叉车相关参数、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叉车和执法人员对该叉车实施查封的事实;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的事实。

  2019年 4 月 1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市监告(2019)5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用于场内氧化铁粉料搬运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当事人在场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二、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帐户: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