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9 07:45:13 | 作者: 电动叉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城镇燃气等9个城市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安【2019】20号),《无锡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叉车安全集中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全市在用叉车(整治对象应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叉车的定义)。
1、消除使用“三无”(未注册登记、未接受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叉车的现象;
4、叉车使用单位100%落实专职或兼职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员,落实隐患检查与整改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本次叉车集中整治,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单位在本次整治中的职责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叉车安全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工厂厂区内叉车的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工厂厂区外的叉车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负责查处叉车在道路上行驶及停放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将特种设备特别是叉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安全监察的一个重要内容,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本次集中整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安全监管,确保“两工地”内叉车合法合规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全市物流场所落实叉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确保工地内叉车合法合规使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叉车在固定作业区域外的城市人行道板乱停乱放的行为。
消除“三无”叉车在道路及城市人行道板上停放的乱象。公安部门(交警)对在道路上行驶及停放的“三无”叉车予以没收,城管部门对停放在城市人行道板上的“三无”叉车予以没收,消除“三无”叉车的生存环境。
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三无”叉车开展排查,对于发现的在用“三无”叉车,应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立即督促其申报检验并进行注册登记、作业人员申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个人(自然人)所有的叉车,应督促其立即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对叉车进行注册登记。
对于无法通过法定检验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三无”叉车,应由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其进行报废。
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叉车使用单位以及租赁使用单位进行责任告知,明确以下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开展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对于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应明确全场所/全市场的管理单位履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对全场所/全市场的叉车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使用的叉车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严格开展叉车安全检验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具备检验条件的“三无”叉车,检验机构应从快、从严开展检验。对于出厂资料缺失的叉车,由具备资质的叉车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出具资料后进行检验。
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部门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台帐,按照“全覆盖、分批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事故警示和安全培训再教育计划并委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在整个集中整治周期内完成全覆盖。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