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0 08:49:40 | 作者: 电动叉车
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操作,造成叉车在搬运产品时倾覆致使叉车司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
叉车是八大类特定种类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具有流动性强、危险性高等特点,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从事叉车作业的,必须持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
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资格,无证驾驶并违规操作叉车设备,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配备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设备(以下简称违规设备)、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0700元)。
作为公司营运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制止使用违规设备和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由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作为叉车设备出租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出租违规设备,造成叉车存在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该台事故叉车;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7元)。
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