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2 18:54:41 | 作者: 叉车供应信息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开发区某美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开发区某美院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1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个品种,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叉车,是广泛应用于工厂厂区的一类特定种类设备,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